第一條、本協會名稱為青島市社會公共安全防范協會。
第二條、本協會是由本市從事安全防范產品和解決方案研制、開發、生產、經營、維修、技術培訓和咨詢服務,以及設計和施工等相關的企事業單位,自愿參加的全市性行業組織。
第三條、本協會的宗旨是: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為本行業企業、科研單位、大專院校、金融機構服務,促進企業發展,維護企業權益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,反映企業的愿望和要求,傳達貫徹政府的方針、政策和法令,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工作,推進科技進步,提高綜合經濟效益,積極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相關的各項交往活動,推動全行業的發展。
第四條、本協會在青島市公安局業務指導下開展工作,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。本協會接受青島市公安局、社辦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。
第五條、本協會的住所:青島市。
第六條、本協會業務范圍:受政府委托對行業發展規劃提出咨詢、建議意見。向政府提供行業發展政策、法規、價格和企業債、權、利等方面的建議,并參加有關活動。
(一)開展社會公共安全技術方面的業務研究和學術活動,組織有關單位搞好技術協作攻關。
(二)開展本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、分析、匯集行業信息,按政府授權發布統計資料。
(三)在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下幫助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業的技術標準,推進標準化工作。幫助主管部門組織產品評比,配合開展質量認證工作,參與產品定型、鑒定及工程驗收等活動。
(四)制定安全防范設計施工等級確認登記相關管理辦法,并為會員單位辦理安防設計施工等級確認登記證書。
(五)開展咨詢服務,提供和組織交流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和市場信息,總結推廣先進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,提高經營管理水平。組織國內外與本行業有關的先進產品和先進技術展覽會,編制產品綜合樣本等技術宣傳資料。
(六)采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和技防、行管隊伍培訓專業人員,不斷提高企業素質和技防、行管水平。
(七)積極發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相關組織的聯系,組織與國內外同行業的技術合作,開展經濟、學術和信息交流,向主管部門提出產品、技術與勞務出口,利用外資、技術和人才引進,生產替代進口產品等方面的建設,促進全市社會公共安全防范行業的發展。
(八)推動橫向聯合,協調企業之間生產經營,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相互關系。
(九)編輯出版會刊及社會公共安全技術信息資料。
(十)接受政府和會員單位的委托辦理其它事項,組織本行業的其它活動。
第七條 符合本章程第二條所規定條件的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。
第八條 對支持本行業發展,熱心于本行業工作和熟悉本行業業務的專家、學者、知名人士履行入會手續,經批準后可成為個人會員。
第九條 凡熱心于本協會工作的市內知名人士、港澳同胞、海外僑胞、國際友人、外國專家,對本行業發展做出貢獻者,可授予名譽理事或會員。
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會申請表;
(二) 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加蓋公章復印件一份;
(三) 經理事大會討論通過,理事會閉會期間,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;
(四) 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。
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 本協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利;
(二)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;
(三) 取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。
(五) 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;
(一)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:
(二) 維護本協會的權益;
(三)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;
(四) 按規定交納會費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:
(二) 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四) 決定終止事宜;
(五)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。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,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,報業務主管部門并商得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審批。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是:
(一)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 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;
(三)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四)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;
(五)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;
(七) 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八)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/2以上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八、九款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1/2以上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 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 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的;
(四)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。
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的,由理事會討論通過,報業務主管部門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審批。
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任期4年。特殊情況的,由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部門并商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審批。
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。協會理事長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(四)提供協會辦公場地、辦公設施、設備;
(五)聘用協會日常專職秘書至少1名;
(六)提名理事長聯席會新增副理事長及其他成員,報聯席會審議通過方可生效;
(七)提名名譽理事長,報理事長聯席會審議通過方可生效。
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派出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五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一條 協會設理事長聯席會,由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組成。
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聯席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執行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;
(二)提請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;
(三)審議行業自律規則、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商議和決定協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;
(五)制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;
(六)擬訂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置;
(七)提請罷免理事、監事資格;
(八)審議并決定會員、觀察員資格;
(九)提名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,聘任專家委員會委員;
(十)提名和聘任協會副秘書長,提名協會秘書長;
(十一)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。
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監事會,由業務指導部門推薦、擔任過協會理事會職務或有豐富經驗但不在理事會擔任現職(滿足以上三項其中一項即可)的同志擔任。監事會任期4年,由監事長1人和監事2人組成,監事和監事長候選人,由業務指導部門和換屆籌備領導小組提出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,經會員代表大會1/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監事會的作用主要對理事會進行監督、引導。
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。
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出納不得兼任會計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,并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、稅務等部門的監督。
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財務支出審批簽字遵循以下原則:單筆支出發生金額在1萬元以內的,由協會秘書長簽字,交由財務付款或報銷;單筆支出發生金額在1萬元至10萬元的,由協會秘書長簽字,理事長簽字,交由財務付款或報銷;單筆支出發生金額在10萬以上的,需經理事長聯席會商議通過后,由協會秘書長簽字,理事長簽字,交由財務付款或報銷。
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。
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、保險和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
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,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,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。
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。
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8年4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。
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。
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